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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理念 搞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日期: 2009年12月08日 作者: 徐德智 来源: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今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和意见都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指出了当前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影响社会发展的严重性,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突出问题的治理。根据这一精神,结合目前全国上下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的宣传活动契机,紧密联系我省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坚持三个理念,搞好新时期招投标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一、坚持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了近二十年历程,现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筑事业蓬勃发展,作为体现建筑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全省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招投标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工程招投标控制了工程投资。由于施工工艺或建材品种的多样化和建材市场的“虚价”现象及价格变化的动态性,建设单位很难确切掌握工程成本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承包商或供货商报价后,建设单位对常用工艺和材料的价格可以从定额和信息中查取。因此,业主通过招标投标召集了承建商进行择优选择,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实践证明,经过招投标的工程,达到了节资率高,工期短的目的。据统计,十年来,通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5万余个,项目总投资额逾4000亿元,节省建设资金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二是通过招投标确保了工程质量。招标投标阶段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招投标参加者的有关资质、质量活动保障措施的删选,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最合理的程序进行,此举既维护了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又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体系的高效运作。十年来,我省建设了一大批鲁班奖工程、优质工程、标志性工程,如贺龙体育场、沿江风光带、国际会展中心、游泳跳水中心等等。仅去年,我省就有3项工程获鲁班奖,50项工程获荣誉奖;178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工程质量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80%以上。三是通过工程招投标有效预防了商业贿赂。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既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成了打击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前沿阵地,有效地防止了商业贿赂及腐败现象发生。我省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以来,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的现象不断地得到了遏制,打招呼、递条子、说情的办法难以实现目的,从而有效地预防了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坚持辩证理念,正确看待招投标工作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自80年代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率先推行以来,虽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监管体系,在节约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业迅猛发展,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尚有滞后的地方。目前工程招投标的确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少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在选择承包商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如: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人自由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有三分之一由招标人确定。正因为如此,少数招标人不是确保国有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也不是选择最具实力的投标人来承包项目,而是把这种权力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采取种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设置不平等条件,甚至指名道姓要某某投标人中标,其结果是国有资产流失,房子建起来了,干部倒下去了,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等领导干部,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正常的投标活动,从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二是行政监管难以真正到位。行政监管部门是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监督的部门。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的人员少、行政级别低,机构权力有限,再加上编制体制的问题,导致监管难以到位,特别是一些投资大、行政级别高、机构大的业主单位,更是难以对其监管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借口有重要活动、重要接待等,不讲程序、不按规定,一味追求要快,常常以领导签字、会议纪要,甚至现场表态的形式达到不招标、不按程序招标的目的,该公开招标的变成了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实际上就变成了个别领导的自由指定。因此,部分业主也就一味的找领导签字、打招呼,从而达到自由选择承包商实现谋取私利的目的。三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投机分子有空可钻。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和我国行政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方面还难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给了业主很大的权力,而我国国有投资项目,其业主只是该项目的代表者,不是永久的法人,对他在招投标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足够的法律监管依据和手段,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监管就更难。另外,招标代理机构属中介机构,他为了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很难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办事,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特别是对其实施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资格,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三是由于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因此,施工企业只有选择与业主有良好关系的人去投标,才有可能中标。对招投标市场出现的这种资质出让,缺乏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等等。当前招投标市场还有其他问题,对此,我们一是要加以认真调查、研究想办法解决,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招投标市场独有的,应该看到是社会发展变化矛盾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它同政治、劳动、人事、其他各行各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为此,要辩证地看、全面地看、与其他各行各业出现的问题结合起来看,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分析和看待招投标市场的矛盾和问题。我们相信,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完善,招投标市场的矛盾与问题也一定会随之解决。

三、坚持求实理念,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虽然招投标市场出现的矛盾、问题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也与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变化有关,但解决矛盾和问题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和职责,我们决不能等待、观望,更不能徘徊不前,而是要坚持求实理念、锐意进取、努力开拓,从而有效地推动招投标工作向前发展,使招投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首先,要坚持贯彻与落实《招标投标法》,特别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为了使《招标投标法》落到实处,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来相应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2009年颁发的27号文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监察部等十部(委、办)《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更要认真贯彻实施,狠抓落实。其二招投标的规章制度要适应发展的需要。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失时机地修改有关规章和制度,使规章制度更加适合招投标市场的需要,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需要。其三是要加强行政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要从编制体制上、人员配备、物质经费保障上解决监管有位、有权的问题。多年来的事实证明,只要严格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但可以招出最好的施工企业,而且有效地降低成本、节约投资,使国有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还能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领导干部插手的问题。因此,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各级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应该看到和重视招投标监管队伍的建设,把那些思想素质高、原则性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安排到监管岗位,对那些不负责任,甚至不依法依规监管的人员要调离岗位,确保监管队伍的纯洁性。其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的力度。要加大宣传招投标对项目建设在选择施工企业、降低工程造价、防止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项目单位的领导、法人以及从事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的同志要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国家、对人民负责,正确地掌握好在招投标过程中自己手中的权利,确保公平、公正地搞好招投标工作。同时,要严厉打击那些不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的行为,打击资格转让、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商业贿赂、查处违法行为,还要建立工程项目、企业资信、从业人员等信息平台,通过这些高科技的手段和措施,实行“电子阳光政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让招投标工作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中。通过不断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暗箱操作行为,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对招投标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积极配合纪检和司法机关查处,切实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招投标活动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事关社会的各个方面,与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我们只有坚持“发展、辩证、求实”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树立信心,鼓足干劲,顽强拼搏,为搞好新时期的招投标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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