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操作规则 导致招标失败
王岩亭
某石油局3号住宅楼招标
江西某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施工招标
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某石油局(以下简称“石油局”),投资225万元,建设1920平方米的3号住宅楼。
石油局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200多人,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石油局自行组织了邀请招标活动,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整个招标合法有效。
但是,市招标办作为该工程招标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市建行工程造价审价中心(中介组织)对招标文件和标底进行审查,该中心以此为由收取了1.3万元的标底审查费(石油局不交这笔费用,市招标办就否定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有效性)。显然,这种审查和收费是政企不分,政府管理职能错位的表现。
江西某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根据亚行贷款规则的要求,本项目的12个标段实行了国竞争性招标。在1996年12月招标通告刊登后,来自全国的66家一级施工企业通过资格预审,获得了参与工程招标的机会。1997年6月27日至7月29日,评标委员会对上述66家企业的144份标书进行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部分投标人报价明显偏低,如:中国第××冶金建设公司和中国××建筑总公司B3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4886万元和5303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8932万元的54.7%和59.4%;某工程局B5标的投标报价为7801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6408万元的47.5%;新疆某路港工程公司E7标的投标报价为9781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8459万元的53%;新疆某工程公司和中国水电第X局E9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02万元和8986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4273万元的54.7%和63%;陕西某工程总公司和某建筑工程局P1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12993万元和13724万元,分别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6542万元的78.5%和83%。为防止投标人因报价太低而无力承担风险,业主单位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承认投标风险难以承受,不得不放弃对投标报价的承诺。但是,由于亚行贷款采购指南中规定了″低价中标″的原则,业主单位只得将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12家中标候选人报请亚行批准。这12家中标人的在标价合计为131544.77万元,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193661.87万元的68%。其中,与评标参考价差距最大的E6标中标价仅为评标参考价的52%,差距最小的某省公路工程总公司P1标中标价为评标参考价的85%,中标人的风险较大。这给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证带来隐患,对业主也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