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中 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 文: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EBAH)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愿参加,为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为促进湖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协会提供的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常设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4栋201、301。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着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广大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有针对性的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调研,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二)协调、解决投标企业的困难、问题和纠纷;
(三)研究制定以市场为取向的自律投标报价及行业工程成本价的招标投标办法;
(四)组织会员单位间或到国内外进行业务交流,学习考察等;
(五)开展以招标投标为主的工程咨询服务;
(六)积极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为其制定和修改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和政策法规提出积极建议;
(七)编辑、印发会刊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书刊资料;
(八)组织会员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九)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十)电子化招投标基础性服务;
(十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十二)办理协会其他具体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或会员单位解体和转产,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应行政机关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进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常驻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相应行政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相应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应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应行政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相应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